2月12日至14日,湖北省荆州市原交通局长金长思受贿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该案审判还通过电视向全市作了现场直播。在庭审过程中,由于2月12日一证人供给控辩双方的证词相互矛盾,控方便在2月13日向其他证人提取证词证据,并在再次开庭时向法庭出示该新证据。那么,这几位证人是否在12日已收看了审理过程而受到其他证人证言的影响呢?
有律师认为:全程现场直播庭审在司法实践中引出不少问题。首先,刑事诉讼法执行的司法解释规定:“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本案的审理。”以避免证人之间相互影响。而全程直播庭审,证人在作证前可以看电视,作证时受到其他人证言的干扰,这很不利于司法的公正。其次,证人面对摄影镜头,心理压力也会很大,很可能迫于压力而改口。
也有法官认为,直播庭审是一种重要的审判公开形式,至于它的负面作用,可以降至最小。
(《湖北法制报》2001.3.13)